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債務人
- 佑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之利息柒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違約金肆拾萬伍仟零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