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蔡淑鈴
- 相對人
- 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返還定金事件,業經提起上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421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3 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返還定金事件第二審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請求聲請人返還定金一案提起上訴,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法條所定之訴訟或提起抗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