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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紫能連士綱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蔡淑鈴
相對人
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返還定金事件,業經提起上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3 年度司執助字第421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3 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返還定金事件第二審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請求聲請人返還定金一案提起上訴,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法條所定之訴訟或提起抗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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