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7號
- 上訴人
- 陳淑英
- 被上訴人
- 林洪鏡
林妨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