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
宋香儀
相對人
冠捷資訊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錦洲
相對人
相對人
劉冠麟

      周榮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冠捷資訊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101年2月1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依聲請人陳報冠捷資訊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張錦洲為清算人,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張錦州為冠捷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00元 │同上 │├─────────┼──────────┼──────────────────┤│第三審裁判費 │ 150,000元 │同上 │├─────────┼──────────┼──────────────────┤│合 計 │ 400,000元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1、因第一審審理中聲請人減縮訴之聲明由10,987,139元至10,000,000元,原訴訟標的即 ││ 由10,987,139元減縮至10,000,00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規定,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00元。 ││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0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150,000元+││ 150,000元=400,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