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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104年度救字第72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被告
中天新聞
被告
八大新聞
被告
中國時報
被告
中時晚報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天新聞、八大新聞、中國時報、中時晚報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含訴訟求助之聲請),未據於起訴及聲請狀上載明被告中天新聞、八大新聞、乙○○○、甲○○○之正確公司名稱及公司設立登記地址,暨各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應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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