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蔡麗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為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和田公司)欠繳民國(下同)91、93、94及97年度營業稅、93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截至104年6月17日止)計新臺幣10665323元,和田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97年3月9日經授中字第097347404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前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459號裁定選派第三人蔡秋明為清算人,復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51 號裁定解除蔡秋明之清算人職務,然和田公司之唯一董事蔡秋培已於96年1月31日死亡,蔡秋培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為清理欠稅之必要,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和田公司業於97年3月19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7347404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另有規定,而唯一股東兼董事蔡秋培已於96年1月31日死 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734740420號 函、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第27至28頁、第13頁、第11頁背面),是聲請人聲請為和田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7年6月3日板院輔家福96繼392字第036260號函所附之家庭 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蔡施惠珠已屆80歲高齡,應無能力處理和田公司事務;蔡秋明前曾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459號裁定選派為和 田公司之清算人,惟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51號裁定解除其 清算人職務確定在案;而蔡麗娟為46年10月23日出生,正值壯年,依聲請人提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見本院卷第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蔡麗娟有多筆投資,應具備正常智識及處理和田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在和田公司已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蔡麗娟為和田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