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蔡秋明(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生、住新竹市○○路○段五二八號四樓之一)為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和田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計新臺幣1,442,046元,因該公司唯一董事乙○○已於民國96年1 月31日死亡,公司登記業經經濟部於97年3 月18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474042號函廢止在案,而乙○○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和田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乙○○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和田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97年6 月3 日板院輔家福96繼392 字第036260號函、繼承系統表、97年8 月29日板院輔家科春君字第059764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和田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及公司章程、且經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乙○○外,蔡施惠珠、蔡秋明均曾擔任和田公司之股東,惟蔡施惠珠已屆70高齡,應無能力處理公司事務;而蔡秋明為48年10月23日出生,現正值壯年,且為研究所肄業,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和田公司之事務,且在和田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蔡秋明為和田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