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
- 再審原告
- 徐元城
- 再審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