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 原告
-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瑞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豪律師
- 被告
- 汶萊商勝威騰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丁約翰史密可(SMEKAL MARTIN JOHN)
- 被告
- 曲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