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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
張麗芬
被告
張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原告之夫林建志違反其與原告間就上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103年5月5日將上開不動產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680元萬元之抵押權與惡意第三人即被告張鳳嬌,並辦理流抵契約之登記。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流抵契約設定登記等語。是本件原告係基於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主張行使物上請求權,則本件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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