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林秋鳳
法定代理人
謝芳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鈞翌、黃朝洲、詹芸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1 號裁定確定。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9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然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1 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且已確定在案;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知,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進行中因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准予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故聲請人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自無得向相對人請求之權利。是以本件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