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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連士綱張筱琪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陳文財

再審相對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5 年7 月18日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72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8日105 年度簡上字第272 號確定裁定(下簡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自承於同年月26日收受裁定送達(105 年7 月25日寄存於派出所),於同年8 月19日即向本院具狀聲請再審,有本院卷附書狀收文章在卷可參,並經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故再審聲請人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定有明文;惟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 號、61年台再字第137 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於聲請狀內表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所定之再審理由,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即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未指明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經法院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惟再審聲請人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陳理由:再審被告(即再審相對人)於原判決訴訟中,提出「住院申請書」,且無再審被告及其主任醫師等人之用印簽章,即主張為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所簽認之「保證書」保證醫療費用為新臺幣49,390元,惟再審被告於「住院申請書」以定型化的打字加籠統不明之保證語意,又未當場對再審原告闡明利害關係於簽下住院申請書後,即有保證給付醫療費用之切結意思,實屬取巧誘騙病患家屬簽章,亦無給付病患家屬審閱期間及一份留存,然一般社會觀念,大多認「住院申請書」不可能是「保證書」,如此不當之「住院申請書」當無法律上之效力,原判決採認「住院申請書」即為保證書而對再審原告為不利判決,難認合法:且再審原告於原判決訴訟前,即已於98年6 月30日對先母陳市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予備查;縱認再審原告應負醫療費用之責任,亦僅就原醫療費用為保證,並無加註利息等附帶保證;再審原告之母陳市係因再審被告之治療枉死,再審被告分文未賠,卻執行再審原告之財產,原審對再審原告請求調查證據,均置之不理,程序難認合法!上開已存在足以影響裁判且漏未斟酌之重要證據,原審判決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第507 、第436 之7 、第500 條、第五編再審程序及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293 號,聲請再審等語,均屬對本院105 年度重簡字第494 號民事簡易判決之指摘,並未表明系爭確定裁定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規定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綜上,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爰以裁定駁回之,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