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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

再審原告
徐元城
再審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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