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被告
汶萊商勝威騰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丁約翰史密可(SMEKAL MARTIN JOHN)
被告
曲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