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 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汶萊商勝威騰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丁約翰史密可(SMEKAL MARTIN JOHN) 被 告 曲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