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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被告
汶萊商勝威騰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丁約翰史密可(SMEKAL MARTIN JOHN)
被告
曲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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