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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2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8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晴科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世傑
相對人
人 橋戶政事務所)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曾秋娥
相對人
相對人
顧傳德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司聲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柒拾萬元壹張(A0 2102),准變換為同面額之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裁定,提供10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7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公債提存物到期日將屆期,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㈠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晴科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5年5月2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221675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另相對人晴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股東選任清算人且本院無受理其呈報清算人事件,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相對人晴科工程有限公司應以其全體股東即李世傑、曾秋娥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晴科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㈡另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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