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鍾淑華
- 相對人
- 物阜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榮鍾
- 相對人
- 黃孟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七四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二一0二),准予變換為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94年度甲類第3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000,000 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50 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