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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陳麗芬
被告
許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桃園市觀音區大同段286 、286 之1 、286 之2 、286 之3 、286 之4 、286 之5 、286 之6 、286 之7 、286 之8 、286 之9 、286 之10、286 之11、286 之12、286 之13、286 之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282114分之33559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協同辦理清算兩造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成立之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下稱系爭合夥財產。經核其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 439,415元(計算式如附表),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至備位訴之聲明,依原告所陳報系爭合夥財產價值為63,959,000元,亦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佐,其並主張兩造出資額各半,業據其提出渠等間出資協議書為證,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979,500元(計算式:63,959,000×1/2=31,979,500元);又原告先備位之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應擇高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7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3,424元(即貳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幣別:新臺幣,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4.56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40,355元

2、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08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6,680 元

3、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7.69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3,914 元

4、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6.94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1,835 元

5、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6.20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9,784 元

6、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47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7,760 元

7、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15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6,874 元

8、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8.86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7,156 元

9、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36元×102.19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89,431 元

10、桃園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28元×92.77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3,445 元

11、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10元×93.01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4,160 元

12、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86元×93.25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4,808 元

13、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76元×102.74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90,794 元

14、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300元×26.33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101,167 元

15、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00元×0.33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1,252 元

16、前7 筆加總計為:4,439,415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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