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債 務 人 天峰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債 務 人 邵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三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九三一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