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煌
- 被告
- 天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元璟
邵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裁判費125,636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