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被告
天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邵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裁判費125,636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