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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上訴人
范嘉玲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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