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488號
- 原告
- 李金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煥律師
- 被告
- 章嘉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3頁第23行、第5頁第15行、第13頁第26行,關於金額「12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