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35號
- 抗告人
- 王文昱
- 相對人
- 車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5日本院107年度重小字第10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繳,已於107 年8 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 年11月19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12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確定在案。之後本院再於107 年11月21日通知抗告人應於5 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並已於107 年12月7 日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