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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被告
王文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車立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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