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國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最後變更之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3,562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3,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612元(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其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999元(計算式:8,040 元+2,959 元=10,999)外,尚有8,613 元(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三、又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11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73,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