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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魏申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 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1,200 元,逾期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其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及利息。嗣原告於108 年8 月5 日具狀並當庭追加10萬元,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9,810 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 元,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三、次查,本案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後,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 萬元暨利息。是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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