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張秀米
- 原告
- 留茂松
- 原告
- 張源城
- 原告
- 鄭進興
- 原告
- 周銹珠
- 原告
- 蘇永豐
- 原告
- 王耀德
- 原告
- 江林富子
- 原告
- 高胡彩芳
- 原告
- 高希貴
- 原告
- 林美卿
- 原告
- 前列11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延慶律師
- 被告
- 黃水川
- 被告
- 黃美白
- 被告
- 黃芊富
- 被告
- 林寶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謝玉鈴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盧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張秀蓮
- 被告
- 余智範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林淑珍
- 被告
- 林淑鈴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陳鴻武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林淑貞
- 被告
- 蘇勝甫
- 被告
- 黃玉真
- 被告
- 羅純清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許慶發
- 被告
- 張兆煒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樑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張俊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許儷瓊
- 被告
- 陳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吳黃貞險
- 被告
- 陳美瓊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李清武
- 訴訟代理人
- 王水木
- 被告
- 王室驊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曾美壽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人何志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 被告
- 吳振漢
- 被告
- 施姍姍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水川、黃美白、黃芊富、林淑貞、蘇勝甫、黃玉真、許慶發、許儷瓊、吳黃貞險、吳振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地共有人,各人應有部分見附表一至四,並在上開土地上分別建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0○00○00號四棟四層樓公寓。被告係同段000地號之共有人,各人應有部分見附表五。因原告之四筆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須經過被告共有之000地號空地方能通行至新北市三重區0000街00巷,被告目前在000地號空地上停放五部車輛,有礙原告之通行,希望能在被告共有之000地號空地上劃設可供原告通行之範圍,即自原告一樓之大門及公寓共同大門前,延伸至新北市三重區洛陽街25巷,寬度同原告之大門(即附圖A 至F 之區塊),被告應容忍原告在此通行之範圍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為此請求確認原告鄭進興就附圖所示之A 部分面積2.52平方公尺、原告蘇永豐、王耀德、江林富子就B 部分4.52平方公尺、原告張源城就C 部分2.03平方公尺、原告林美卿就D 部分2.30平方公尺、原告留茂松、張秀米、高胡彩芳、高希貴就E 部分5.88平方公尺、原告周銹珠就F 部分2.74平方公尺之範圍有通行權。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土地範圍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
三、被告黃水川、黃美白、黃芊富、林淑貞、蘇勝甫、黃玉真、許慶發、許儷瓊、吳黃貞險、吳振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何志哲、林寶鳳、謝玉鈴、盧素珍、張秀蓮、余智範、林淑珍、林淑鈴、王室驊、施珊珊則以:原告通行並無不便,被告之000號地號只是停車使用,並未設置障礙物妨礙原告通行。原告之建物原來係從後面出入,後來原告蓋違建自己把後面的出路堵起來,改從前面出入,要求被告讓通道給他們通行,並不合理。被告曾經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就原告通行被告之土地要求原告要提出補償,請里長召開協調會,但原告認為其通行無礙,不願付費,也就不出席協調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陳鴻武、羅純清、張兆煒、張俊仁、陳麗玲、陳美瓊、李清武則以:被告在000地號上規劃了五個停車位,完全沒有阻擋到原告出入,原告可以將其主張要通行之範圍以市價向被告價購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地共有人,各人應有部分見附表一至四,並在上開土地上分別建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0○00○00號四棟四層樓公寓。被告係同段000地號之共有人,各人應有部分見附表五。原告之四筆土地週圍並無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須經過被告共有之000地號方能通行至公路即新北市三重區洛陽街25巷等情,有土地建物謄本、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可稽,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固可採信。惟按民法第787條所定之袋地通行權,須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為要件。按所謂不能為通常使用,係以土地使用現況為判斷標準。土地現狀是否不能為通常使用,應斟酌土地之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且其有現有之聯絡是否為已足,應依現在使用土地之方法為判斷。原告所有之系爭000至000地號,早於64年7月15日建築完成,有建物謄本可稽,是原告之土地目前供居住使用。從現場照片可看出,被告共有之000地號上停放之車輛均為小客車,000地號上並無設置路障妨礙原告通行,而小客車與原告大門之間尚有空間足供行人通行,對於原告通行至新北市三重區洛陽街25巷,並無妨礙,否則原告日常生活如何進出,以目前原告通行之方式,已係經由被告之000號空地進出,被告亦無阻止原告通行,並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倘依原告所主張之通行權範圍即如附圖A至F的區塊,被告不得將車輛停放,則被告共有之000地號空地扣除如附圖A至F的區塊後,其餘面積將不足以停放小客車,等於整個空地都無法作停車使用,對於被告而言損失甚鉅,自非妥適,本件應無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之適用。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袋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原告在附圖A至F的區塊有通行權,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土地範圍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一:第000 地號土地 ┌─┬─────┬───┐ │編│原告 │000 地│ │號│ │號土地│ ├─┼─────┼───┤ │ 1│周銹珠 │1/4 │ ├─┼─────┼───┤ │ 2│高胡彩芳 │1/8 │ ├─┼─────┼───┤ │ 3│高希貴 │1/8 │ └─┴─────┴───┘ 附 表二:第000 地號土地 ┌─┬─────┬───┐ │編│原告 │000 地│ │號│ │號土地│ ├─┼─────┼───┤ │ 1│張秀米 │1/4 │ ├─┼─────┼───┤ │ 2│留茂松 │1/4 │ ├─┼─────┼───┤ │ 3│林美卿 │1/4 │ └─┴─────┴───┘ 附 表三:第000 地號土地 ┌─┬─────┬───┐ │編│原告 │000 地│ │號│ │號土地│ ├─┼─────┼───┤ │ 1│張源城 │1/4 │ ├─┼─────┼───┤ │ 2│蘇永豐 │1/4 │ ├─┼─────┼───┤ │ 3│江林富子 │1/4 │ └─┴─────┴───┘ 附 表四:第000 地號土地 ┌─┬─────┬───┐ │編│原告 │000 地│ │號│ │號土地│ ├─┼─────┼───┤ │ 1│鄭進興 │1/4 │ ├─┼─────┼───┤ │ 2│蘇永豐 │1/4 │ ├─┼─────┼───┤ │ 3│王耀德 │1/4 │ └─┴─────┴───┘ 附表五:第 000 地號土地 ┌─┬─────┬───┐ │編│被告 │000 地│ │號│ │號土地│ ├─┼─────┼───┤ │ 1│黃水川 │4367/ │ │ │ │81800 │ ├─┼─────┼───┤ │ 2│黃美白 │4367/ │ │ │ │81800 │ ├─┼─────┼───┤ │ 3│黃芊富 │4367/ │ │ │ │81800 │ ├─┼─────┼───┤ │ 4│林寶鳳 │3015/ │ │ │ │81800 │ ├─┼─────┼───┤ │ 5│謝玉鈴 │3015/ │ │ │ │81800 │ ├─┼─────┼───┤ │ 6│盧素珍 │3015/ │ │ │ │81800 │ ├─┼─────┼───┤ │ 7│張秀蓮 │2861/ │ │ │ │81800 │ ├─┼─────┼───┤ │ 8│余智範 │2861/ │ │ │ │81800 │ ├─┼─────┼───┤ │ 9│林淑珍 │2861/ │ │ │ │81800 │ ├─┼─────┼───┤ │10│林淑鈴 │2861/ │ │ │ │81800 │ ├─┼─────┼───┤ │11│陳鴻武 │2861/ │ │ │ │81800 │ ├─┼─────┼───┤ │12│林淑貞 │2861/ │ │ │ │81800 │ ├─┼─────┼───┤ │13│蘇勝甫 │2861/ │ │ │ │81800 │ ├─┼─────┼───┤ │14│黃玉真 │3256/ │ │ │ │81800 │ ├─┼─────┼───┤ │15│羅純清 │3256/ │ │ │ │81800 │ ├─┼─────┼───┤ │16│許慶發 │4367/ │ │ │ │81800 │ ├─┼─────┼───┤ │17│張兆煒 │3256/ │ │ │ │81800 │ ├─┼─────┼───┤ │18│張俊仁 │5722/ │ │ │ │163600│ ├─┼─────┼───┤ │19│許儷瓊 │3256/ │ │ │ │81800 │ ├─┼─────┼───┤ │20│陳麗玲 │3256/ │ │ │ │81800 │ ├─┼─────┼───┤ │21│吳黃貞險 │3015/ │ │ │ │163600│ ├─┼─────┼───┤ │22│陳美瓊 │14305/│ │ │ │818000│ ├─┼─────┼───┤ │23│李清武 │14305/│ │ │ │818000│ ├─┼─────┼───┤ │24│王室驊 │2861/ │ │ │ │81800 │ ├─┼─────┼───┤ │25│何志哲 │4367/ │ │ │ │81800 │ ├─┼─────┼───┤ │26│吳振漢 │3015/ │ │ │ │163600│ ├─┼─────┼───┤ │27│施珊珊 │6030/ │ │ │ │16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