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6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陳瑞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觀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即明。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 (三)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為本件執行拍賣標的物屬於抗告人所有,然抗告人於108年5月23日補正狀內已陳明系爭標的房地抗告人已無持份,故原裁定未察,而逕駁回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於法顯有不合。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上開事由,業據提出聲請拍賣之系爭房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共五份(設定義務人均為許寶桂)、本票七紙(發票人均為許寶桂)、兩造間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四紙(均已屆期)、借據六紙(均已屆期),客觀上應可認兩造間確實有抗告人主張之消費借貸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關係存在,應屬無疑。次查,司法事務官於108年4月24日以新北院輝非恆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函,命抗告人說明或補正系爭抵押物是否為債務人所有等情後;抗告人於108年5月9日即具狀說明:「本案不動產的現在權狀之登記名義人為許寶桂及陳瑞垣,茲因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0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5號判決塗銷陳瑞垣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即回復為許寶桂所有(即由原來許寶桂與陳瑞垣二人共有變成為許寶桂一人所有)」,並於108年5月23日具狀提出108年5月22日由中和地政事務所列印之系爭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資料為證,上開謄本載明系爭房地確實僅為債務人許寶桂單獨所有,並無抗告人對系爭房地擁有持份之狀況,也無原裁定所認抗告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之情形。從而,抗告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於法應無不合。原審未審酌上開情事,即以抗告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非相對人所有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裁判。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委任律師代理、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