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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08號

聲請人
鄒安琪
相對人
林黃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萬3,645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法第83條復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8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58 號裁定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78 號裁定駁回抗告,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如下:

㈠第一審裁判費以新臺幣(下同)85,645元計算。

⒈因聲請人於第一審審理中撤回對除相對人林黃玉花外之其餘被告請求拆屋還地,是關於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47,080 元(計算式:157,000 元/ ㎡×54.44 ㎡=8,547,08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85,645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90,552元,逾85,645元部分,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以28,000元計算。

⒈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33,175元。

⒉如上所述,聲請人撤回對除相對人林黃玉花外之其餘被告請求拆屋還地,此部分之測量費為28,000元,有聲請人傳真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為憑。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3,645 元(計算式:85,645+28,000=113,645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0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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