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代 理 人 楊鈞任律師 楊閔翔律師 相 對 人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八六三五九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三六0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 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台抗字 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2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66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第17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 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請求該案債務人優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加力公司)遷出並騰空該案判決附圖(即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3年8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部分土地上地上物、及移除該案判決附圖所示C、D部分土地上地上物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相對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86359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上開地上物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聲請人,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前開執行程序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6359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執行,應予准許。 四、關於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查相對人據以提起強制執行之系爭名義,該等案件中聲請人為參加人,相對人係於106年 間提起強制執行,而聲請人在執行法院已訂定拆除系爭建物之執行日期後,始於108年12月18日提出系爭異議之訴,再 爭執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是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自停止執行時起至系爭本案事件終結時止,相對人未能即時對前揭A、B、C、D部分土地使用、收益之損失,或未能即時處分前揭A、B、C、D部分土地獲取價金之利息損失,而非逕以未能收益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核定擔保金,則依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前揭A、B、C、D部分土地價值為13,724,300元(計算詳如附表一),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724,300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又依法定利率5%之利息計算損害,則相對人在此期間內,不能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之損害為2,973,598元(計算式: 13,724, 300×5%×(4+4/12)=2,973,598,元以下四捨五 入),本院是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2,974,000元 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一 ┌───────┬───────────┬─────────┬──────┐ │土地座落新北市│占用面積(平方公尺)①│107 年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值(元)│ │○○區○○段○│ │ (元/ 平方公尺)② │①x② │ │○○坑小段地號│ │ │ │ ├───────┼───────────┼─────────┼──────┤ │ 30 │(A)557+(B)34+ │1,200 │1,809,600 │ │ │(D)917=1508 │ │ │ ├───────┼───────────┼─────────┼──────┤ │ 329 │(A)234+(D)2=236 │1,200 │283,200 │ ├───────┼───────────┼─────────┼──────┤ │ 322 │(A)2213+(B)132+ │4,700 │11,341,100 │ │ │(D)68=2413 │ │ │ ├───────┼───────────┼─────────┼──────┤ │ 321 │(B)116+(C)19=135│1,200 │162,000 │ ├───────┼───────────┼─────────┼──────┤ │ 328 │(D)107 │1,200 │128,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