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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陳俊龍
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相對人
陳瑋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690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伊之債務人楊國羣民國104年3月18日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票號WG0000000、到期日為105年3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並獲核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657號民事確定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楊國羣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690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查封伊借用楊國羣名義登記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含坐落之基地及共同使用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惟系爭本票恐係楊國羣為規避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予伊之義務,而與相對人通謀虛偽簽立,伊已代位楊國羣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列: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在案,如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將導致系爭房地經拍賣完成即難回復原狀並遭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242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楊國羣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並查封登記為楊國羣所有之系爭房地,聲請人以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代位楊國羣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並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本票及確定裁定、本院107年3月15日新北院德107司執土字第26904號函、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07年3月16日新北莊地登字第1074005425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異議之訴卷宗、系爭執行電子卷證查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其次,系爭房地於系爭執行程序經鑑定其價格合計為7,180萬5,965元,有鑑定報告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9頁),則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以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票款2,400萬元所受之利息損失為據。爰斟酌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見系爭異議之訴簡字卷第9頁),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通常程序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連同裁判送達、分案等期間,系爭異議之訴致相對人就系爭執行程序可能延宕期間以4年10月計算,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結果,相對人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為580萬元(即:2,400萬元×5%÷12月×58月〈即4年10月〉=580萬元),聲請人就本件停止執行應提供之擔保,應以上開金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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