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三番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黃美雲
- 被告
- 蕭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許黃美雲之地址「台東縣○○鄉○村○○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縣○○鄉○○村○○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