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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8號

確認訴訟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典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輝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訟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42條第2 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所屬社會局,於民國92年3 月3 日以北府社老字第0920058758號及同府86北府社五字第289056號函通知上訴人,原坐落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違章建築,業經該府強制拆除,為照顧上訴人之父黃萬德安全,由該府於86年7 月28日,將黃萬德緊急安置於三重愛德養護中心,養護費累計至90年11月9 日止已達173 萬2,010 元云云;上開公函所述行為,牴觸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57條規定而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曾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以新北市政府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44萬1,651 元及自89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129 萬0,362 元及自92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合計應賠償173 萬2,013 元及利息。上開事實為公眾所週知,法院應知悉上訴人上開請求,是在確認新北市政府對上訴人之父黃萬德,所為無法律上利益安置,造成上訴人支出上開養護費用之損害,該訴訟並非訴請新北市政府就違法強制拆屋而請求國家賠償,二者顯屬不同。被上訴人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1 號,受理上訴人起訴請求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上訴人支出之173 萬2,013 元養護費用,於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後,又經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國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上開裁判理由中論及上訴人就新北市政府強制拆屋國家賠償之事實,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388條規定而構成訴外裁判,故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外裁判及當事人不受拘束之訴,並為訴之聲明:

㈠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1 號裁定(起訴書誤載為判決,以下均同)、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國抗字第21號裁定理由中,原告請求強制拆屋之國家賠償,為訴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

㈡臺灣高等法院應更正廢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1 號裁定。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1 號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安置之國家賠償。

三、上開訴之聲明㈠,核屬於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訴之聲明㈡、㈢,係上訴人主張各該裁定內容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事,其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所定裁定更正問題,上訴人誤以起訴方式主張,爰不另徵裁判費。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上訴人即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尚不足1 萬4,3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又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應額經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訴訟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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