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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訴人
高翠黛

      陳淑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詩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貳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詩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高翠黛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⒈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陳玉玫對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4 月2 日登記,證明書字號:板重登字第00457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上訴人陳玉玫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1636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⒉備位聲明:被上訴人陳詩龍與被上訴人陳玉玫間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陳玉玫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㈢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淑琦後開第四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㈣⒈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楊金隆、陳雅菁、陳楚鵬及高紹媛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6 月7 日登記,證明書字號:板重登字第01906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1,7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上訴人楊金隆、陳雅菁、陳楚鵬及高紹媛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9205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⒉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林謚發與被上訴人楊金隆、陳雅菁、陳楚鵬及高紹媛間就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楊金隆、陳雅菁、陳楚鵬及高紹媛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9205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查,上訴人高翠黛與被上訴人陳詩龍就附表一不動產之買賣價額為1,035 萬元,其上訴聲明㈡先、備位聲明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並撤銷對於附表一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500 萬元,自應以較低之附表一不動產價額即1,035 萬元計算上訴人高翠黛之上訴利益。另上訴人陳淑琦與被告林俊誠就附表二不動產之買賣價額為2,700 萬元,其上訴聲明第㈣項先、備位聲明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並撤銷對於附表二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700 萬元,應以較低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1,700 萬元計算上訴人陳淑琦之上訴利益。綜上,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735 萬元(計算式:1,035 萬元+1,700 萬元=2,73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萬9,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標示                                                            │
├───────────────────────┬────┬─────┤
│土地座落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 蘆洲區 │ 光華段 │      │  553     │ 342.00 │655/10000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建號  │建物座落│建物門牌│建物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          │
├───┼────┼────┼─────┼─────────────┼─────┤
│20702 │新北市蘆│新北市蘆│鋼筋混凝土│總面積:57.94 平方公尺    │全部      │
│      │洲區光華│洲區永康│造7 層(層│陽台:6.32平方公尺        │          │
│      │段553 地│街66號  │次:4層 )│雨遮:2.40平方公尺        │          │
│      │號      │4樓     │          │                          │          │
├───┴────┴────┴─────┴─────────────┴─────┤
│共有部分:光華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25)                      │
└───────────────────────────────────────┘
附表二:
┌───────────────────────────────────┐
│土地標示                                                              │
├───────────────────────┬────┬──────┤
│土地座落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 板橋區 │ 文化段 │      │  1791    │ 1603.00│1538/1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建號  │建物座落│建物門牌│建物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            │
├───┼────┼────┼─────┼─────────────┼──────┤
│8177  │新北市板│新北市板│鋼筋混凝土│總面積:114.53平方公尺    │全部        │
│      │橋區文化│橋區文化│造16層(層│陽台:13.48 平方公尺      │            │
│      │段1791地│路1段270│次:      │                          │            │
│      │號      │巷3 弄1 │10層)    │                          │            │
│      │        │號10樓  │          │                          │            │
├───┴────┴────┴─────┴─────────────┴──────┤
│共有部分:文化段0000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27)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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