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0號

聲請人
吳瑞琦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相對人
林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及追加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64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5,餘由聲請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相對人均不服,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自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786元,第二審裁判費為92,679元、鑑定費為90,000元,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5,563元(計算式:61,786+92,679+90,000=244,465,244,465×35÷100=85,56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2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