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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至3 項、第77條之2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有如附表1 所示137 萬9,033 股之股東權存在;被告應於其股東名簿內將原告登記為持有股份137 萬9,033 股之股東;被告應於其股東名簿內將原告之住所及居所地址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A07室,及變更登記原告之股東印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8 萬8,535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1 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下稱系爭股權)137 萬9,033 股存在,是聲明1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權137 萬9,033 股起訴時之價值核定之,查被告公司股票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起訴日之股價均價為16.5元,有原告所提暨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長紅未上市股票資訊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聲明1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75 萬4,045 元(16.5×1,370,933 =22,754,04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聲明2 、3 乃第1 項聲明之後續作為,不另計算其價額;聲明4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18 萬8,535 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4 萬2,580 元(22,754,045+6,188,535=28,942,5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萬6,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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