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 原告
- 陳雪林
- 原告
- 陳雪眞
- 原告
- 陳秀琴
- 原告
- 陳秋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盈蒨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佘宛霖律師
- 被告
- 陳可燦
- 被告
- 陳信翰
- 被告
- 陳亦才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被告
- 陳曾珠
- 被告
- 陳俊傑
- 被告
- 陳俊德
- 被告
- 吳依婷
- 被告
- 陳俊全
- 被告
- 陳玟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之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廢棄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