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美燕

原告
陳雪林
原告
陳雪眞
原告
陳秀琴
原告
陳秋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盈蒨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被告
陳可燦
被告
陳信翰
被告
陳亦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告
陳曾珠
被告
陳俊傑
被告
陳俊德
被告
吳依婷
被告
陳俊全
被告
陳玟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之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廢棄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