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玉
- 被上訴人
-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萬8,759元(計算式:137萬9,033股之股價:2,275萬4,045元+股利:668萬4,714=2,943萬8,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