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上訴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萬8,759元(計算式:137萬9,033股之股價:2,275萬4,045元+股利:668萬4,714=2,943萬8,7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