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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楊琇媛即喝茶吧飲料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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