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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語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福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9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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