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語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福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9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