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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3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議人
林沐樺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所為之110 年度司聲字第230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所為110年度司聲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同年5月5 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收受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即110 年5 月12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於109 年8 月26日遞狀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嗣因異議人聲明異議,故視為起訴(案號: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78 號)。而本院於開庭時僅詢問異議人對於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有無意見,異議人雖有當庭表示對於債權金額沒有意見,不予爭執,然相對人早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異議人名下坐落新北市樹林區之房地,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拍字第524 號准予拍賣之,甚於110 年4 月7 日該房地亦已被拍定,故本件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實係相對人故意對異議人起訴,因此,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下同)11萬3,112 元異議人拒為給付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判決一經確定,除適用再審程序外,當事人固不得以上訴方法請求上級法院將該判決廢棄或變更,法院本身亦不得依職權再行判決,當事人及法院應同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與異議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本院於110 年1 月18日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67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並於110 年3 月9 日確定,該案裁判費為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補繳裁判費11萬2,612 元等情,有系爭判決、民事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裁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萬3,112元(計算式:500 元+11萬2,612 元=11萬3,112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法即無不合。至異議人雖以相對人早已對異議人名下房地聲請拍賣等語置辯,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負擔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於此程序中所得審究者僅為聲請者所列之費用是否為法定訴訟費用,就其提出之書證能否釋明有該項費用之支出以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而已,準此,異議人執前開情詞而為爭執,均非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應審究,亦不得據為其免納或減免訴訟費用之抗辯。從而,異議意旨所為爭執,核與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無關,不足為取,異議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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