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0號原 告 謝文棟 柯經魁 楊文睿 黃福安 陳宗佑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奧亞米企業社即盧明志、亞思奇企業社即林麗娟、林智華等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文棟等5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提撥勞退金、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資遣費、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等5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文棟等5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資遣費、預告工資、│ 應徵裁判費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 │薪資、提撥勞退金、│(合併非自願性離│ │ │ │ │ │ 裁判費 │特休未休工資等應暫│ 職證書3000元)│ │ │ │ │ │ │免徵收三分之二之金│ │ │ │ │ │ │ │額 │ │ ├───┼───┼──────────┼────────┼────┼─────────┼────────┤ │ │ │資遣費52,482元 │ │ │ 1,987元 │ │ │ │ │預告工資27,000元 │ │ │ ( 279,102 元, │5,643 元 │ │ 1 │謝文棟│薪資121,500 元 │ 424,902元 │4,630元 │應徵裁判費2,980 元│(計算式:4,630 │ │ │ │失業給付145,800 元 │ │ │ 2,980 ×2/3 = │ -1,987+3,000 │ │ │ │提撥勞退金78,120元 │ │ │應暫免徵收1,987元)│ =5,643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 │資遣費39,389元 │ │ │ 1,767元 │5,423 元 │ │ │ │預告工資26,667元 │ │ │ ( 243,800 元, │(計算式:4,190 │ │ 2 │柯經魁│薪資120,000元 │ 387,800元 │4,190元 │應徵裁判費2,650 元│ -1,767+3,000 │ │ │ │失業給付144,000元 │ │ │ 2,650 ×2/3 = │ =5,423 ) │ │ │ │提撥勞退金57,744元 │ │ │應暫免徵收1,767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 │資遣費32,244元 │ │ │ 1,620元 │ │ │ │ │預告工資25,667元 │ │ │ ( 223,937 元, │5,350 元 │ │ 3 │楊文睿│薪資115,500元 │ 362,537元 │3,970元 │應徵裁判費2,430 元│(計算式:3,970 │ │ │ │失業給付138,600元 │ │ │ 2,430 ×2/3 = │ -1,620+3,000 │ │ │ │提撥勞退金50,526元 │ │ │應暫免徵收1,620元)│ =5,350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 │資遣費10,381元 │ │ │ │ │ │ │ │預告工資12,333元 │ │ │ 1,327元 │5,203 元 │ │ 4 │黃福安│薪資111,000元 │ │ │ ( 188,854 元, │(計算式:3,530 │ │ │ │失業給付133,200元 │ 322,054元 │3,530元 │應徵裁判費1,990 元│ -1,327+3,000 │ │ │ │提撥勞退金51,540元 │ │ │ 1,990 ×2/3 = │ =5,203 ) │ │ │ │特休未休工資3,600元 │ │ │應暫免徵收1,327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 │資遣費10,329元 │ │ │ │ │ │ │ │預告工資12,333元 │ │ │ 1,473元 │5,277 元 │ │ 5 │陳宗佑│薪資112,500元 │ │ │ ( 209,306 元, │(計算式:3,750 │ │ │ │失業給付133,200元 │ 342,506元 │3,750元 │應徵裁判費2,210 元│ -1,473+3,000 │ │ │ │提撥勞退金70,494元 │ │ │ 2,210 ×2/3 = │ =5,277 ) │ │ │ │特休未休工資3,650元 │ │ │應暫免徵收1,473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