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章 債 務 人 陳意文即新世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