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心皓
- 即被告
- 劉美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共計18,4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家訴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共計18,4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