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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葉千楓(即葉盈吟、葉于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呂柏緯
代理人
余永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方俊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劉宜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葉千楓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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