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莊惠真
- 法定代理人呂桔誠、張雲鵬、李慶言、陳聖德、郭明鑑、張兆順、陳紹宗、林鴻聯、黃男州、吳東亮、利明献、呂豫文、洪主民、徐旭東、蔡明忠、陳鵬、林清棠、周佳琳、洪誌佳、角元友樹、周以明
- 當事人于維強、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永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逸君、林慧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月當鋪、王忠榮即伍豐當鋪、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泰、周蓮珠、吳金蘭、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子涵、曾國峻、邱志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于維強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葉永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林慧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新月當鋪 法定代理人 洪誌佳 相 對 人 王忠榮即伍豐當鋪 相 對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楊育泰 周蓮珠 吳金蘭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張子涵 曾國峻 邱志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材忠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1行 張振芳 張雲鵬 2 第1頁第22行 程耀輝 陳聖德 3 第2頁第7行 麥康裕 陳紹宗 4 第2頁第12行 李憲章 林鴻聯 5 第2頁第15行 曾國烈 黃男州 6 第2頁第20行 尚瑞強 吳東亮 7 第2頁第29行 許勝發 呂豫文 8 第3頁第14行 呂芳銘 陳鵬 9 第4頁第9行 住屏東市○○路0號 住屏東市○○○路0號 10 第4頁第13行 李欣恩 李伯璋 11 第4頁第16行 鄧明斌 陳琄 12 第4頁第22行 江樹人 林材忠 13 第5頁第11行 王绣忠 蔡碧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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