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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4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莊惠真

聲請人
于維強
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葉永熙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代理人
林慧琪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對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
新月當鋪
法定代理人
洪誌佳
相對人
王忠榮即伍豐當鋪
相對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對人
楊育泰
相對人
周蓮珠
相對人
吳金蘭
相對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張子涵
相對人
曾國峻
相對人
邱志祥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材忠
相對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1行 張振芳 張雲鵬 2 第1頁第22行 程耀輝 陳聖德 3 第2頁第7行 麥康裕 陳紹宗 4 第2頁第12行 李憲章 林鴻聯 5 第2頁第15行 曾國烈 黃男州 6 第2頁第20行 尚瑞強 吳東亮 7 第2頁第29行 許勝發 呂豫文 8 第3頁第14行 呂芳銘 陳鵬 9 第4頁第9行 住屏東市○○路0號 住屏東市○○○路0號 10 第4頁第13行 李欣恩 李伯璋 11 第4頁第16行 鄧明斌 陳琄 12 第4頁第22行 江樹人 林材忠 13 第5頁第11行 王绣忠 蔡碧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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