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 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 號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10年9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38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51-69 頁),則依上列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