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 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 號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10年9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38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51-69 頁),則依上列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