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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債務人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10,29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35,382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8,768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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