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81號
- 異議人
- 翁素珍
- 相對人
- 陳祐瑱
葉婉茹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第二行及理由欄中「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84號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09484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