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莊惠真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彥欣、林水成、俞惟中、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蔡彥欣 視同被告 林水成 俞惟中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莞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